如何证明狗主人?
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人损害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,但同时规定了两种免责或减责的情形,一是被侵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;二是由于第三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,动物管理人或饲养人免责,由第三人承担责任。
因此,证明动物致人损害时上述两种情形不存在,就应由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。对饲养动物的种类、品质和危险程度、受害人受伤状况及损害情形等事实,也可以通过当事人陈述、证人证言、公安机关处理纪录等证据加以证明。由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,无论动物管理人、饲养人有无过错,只要造成了他人损害,就应承担侵权责任,因此无需对行为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。
实践中,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,一般应由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范围主要包括:第一,应就自己遭受损失的事实以及损失数额进行举证,以证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。第二,应就加害动物为被告所管理或饲养,即被告是加害动物之侵权责任的主体进行举证。对上述待证事实,受害人可以通过目击者证词、相关视听资料、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等证据形式加以完成。
就上述事实完成举证责任后,即可视为受害人完成了全部的举证责任,可以要求加害人就法定的免责或减责事由进行举证和说明。加害动物的管理人或者饲养人应就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”、“侵权是由第三人造成的”承担举证责任,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的,即可就其免责或减责主张获得支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