拉布拉多被打?
这好像是个很平常的案件。一主一狗,主叫李华,狗叫拉拉。在北京市宣武区的某条路上,李华牵了拉拉,去给朋友贺某送菜。李华要过一座桥,桥太高,拉拉很胆怯,在桥上不停的叫。一路过的老伯听见了,就过去制止,但拉拉还是继续叫。老伯就说,回去吧回去吧,李华就拉着它走。可拉拉是实在不敢过桥,一直在那不停的叫。后来,李华一怒之下,伸手打了它后背几下。拉拉痛得跳起来,跑开了,但跑不远,就躺在地上抽搐,吐白沫。李华看情形不对,就打了110和120。120赶到了,但拉拉已经死亡。
如果光是这个,这只是一件很平常的狗虐待事件。可后来,贺某出来作证,说李华和拉拉是在途中走丢的。而附近饭店的人员也出来作证,说看到了整个经过:是李华和拉拉走丢了,他们正打算去找呢,李华就过去了,说它的狗没吓着我,没事没事。然后,李华牵着狗走了。如果事情就这样结束,李华最多就是个心理过激,即使上了新闻,也不会有什么结果。可到了验尸的时候,发现,哎?这狗怎么是挨过打死的?而且,这狗的舌头怎么这么长,嘴角也有血,身上还有摔伤(应该是从高处坠落造成)。
这明摆着,李华有虐待的嫌疑。于是,警方通缉了李华,而当他自首的时候,他交代了事情经过。可李华好像自己也很委屈,他说他的狗是走丢的,不是他打的,他心疼那狗。可光这么说,怎么可以让他的行为不成为虐待动物罪呢?
为此,我们必须厘清两个概念:一、养宠物是一种个人爱好,这种爱好,有法律保障和道德约束吗?二、虐待动物是道德问题吗?
从第一个概念谈起,养宠物是一种个人私事,法律应该不想干涉。就像私生子享有继承权一样。但是,任何人的任何行为,都受到道德约束。而虐待动物,历来为人们所不齿。从第二个概念出发,探讨虐待动物的定义。在国外,一般指对无害且没有攻击性的动物,进行残酷伤害和虐待的事件。比较著名的案例是投毒案:赫尔辛基动物园不久前发生投毒案,很多狒狒死亡。凶手已被捕,但他辩称:“我这样做是因为这些动物太脏,我想清洁它们。”而芬兰陪审团裁定,这属于虐待动物,要付出严重代价。
国内也发生过不少典型的虐待动物的案件,有残忍抛弃爱犬的,有摔死爱鸟的。在道德上,对这些行为,一般都认为是残忍和冷酷的。但是,没有惩罚依据,也就无法可依。
而《动物防疫法》也只是对于那些传播病毒疾病,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动物,才给予强制扑杀,并没有对虐待动物作出任何规定。
拉拉是李华的私人财产,在拉拉没有对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前提下,李华对拉拉具有法律上的监护权利与义务。在拉拉在害怕的情况下,李华本应作好安抚,而不是出于个人情绪而殴打其饲养的动物,以至造成不可挽回的生命损失。
即使它再胆小,这也是李华的亲生孩子。再严厉,也不应该弃养打残。即使是宠物,也是有生命的,它们也会痛苦的。不管怎么样,生命是平等的。